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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3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清波诉被告王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742号原告:李清波,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王玲,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周玉平,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波诉被告王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清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玲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李清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波撤回对被告王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清波负担。审判员 刘 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璐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