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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四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某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某某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位于西安市某某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上述土地正在进行评估,评估时间较长,后经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我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四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卫民审 判 员  李长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傲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