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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成年,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后由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否认指控事实,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日5时10分,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一辆粤MYY2**号普通货车自揭西县凤江镇往丰顺县方向行驶,途经揭西县五经富镇大圆(车站)路段时,碰撞到行人赵某某,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经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高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当天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肇事车辆主动到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接受调查取证。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高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27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机动车驾驶证,协议书、收条及谅解申请书,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分析意见书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案发后逃逸,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建议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MYY2**号的普通货车自揭西县凤江镇前往丰顺县购买家禽,途经揭西县五经富镇车站路段时,碰撞到行人赵某某,致赵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当天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到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高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的父亲高某贵与死者赵某某的丈夫曾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7万元,曾某某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示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如下证据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载明案发后,揭西县交通警察大队到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形成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各一份,其中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死亡一人,且现场没有发现肇事人,现场图则证实死者赵某某被撞死亡时的方位等情况。2、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机动车驾驶证则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3、协议书、收条及谅解申请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的父亲高某贵与死者赵某某的丈夫曾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死者赵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曾某某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4、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2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粤MYY2**号车辆主动到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5、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案发后,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及调查取证,作出责任认定:高某某应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6、证人曾某某的证言。曾是死者赵某某的丈夫,证实2015年3月2日,在揭西县五经富镇车站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的死者赵某某是他的妻子,事故发生后,高某某的家属多次找他协商赔偿事宜,后于同年3月11日,他与高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他对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7、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高供述他驾驶一辆粤MYY2**的普通货车从揭西县凤江镇前往丰顺县购买家禽,当行至揭西县五经富镇大圆路段时,突然看见从路边出来一个行人,他急忙刹车,但还是碰撞到行人,碰撞后他非常害怕便没有下次而直接驾车离开,到丰顺县的停车场后发现车头有点凹陷,后交警同志打电话给他,他便主动驾驶肇事车辆到交警大队投案。8、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揭)公(司)鉴(痕)字[2015]03016号分析意见书。载明案发后,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车牌号为:粤MYY2**)进行检验,发现车头右侧有明显、新鲜的碰撞摩擦痕迹,碰撞部位呈凹陷状且没有碰撞“点”,符合与软组织(如人体)发生过碰撞摩擦。9、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揭西)公(司)鉴(尸)字[2015]0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案发后,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赵某某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意见:死者赵某某死亡原因符合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而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高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离现场,属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并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的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乐生代理审判员  张本真人民陪审员  林晓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