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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4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4127号原告刘某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张华,宜宾市翠屏区叙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