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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立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咸阳金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立字第00004号起诉人陈某宁,女,汉族。2015年7月14日本院收到陈某宁的起诉状,诉称其于2012年5月9日在咸阳市渭城区新兴南路2楼与杜某某签约的借款协议,合同期限1年,共计人民币33000元,截止2015年7月未还,现人已失联2年,所以只能走法律渠道,还其一个公道,要求咸阳金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3000元,起诉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故陈某宁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某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爱平代理审判员  丁 沧代理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