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互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松多与李卓麻四让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李松多,男,土族,1975年6月1日出生,粮农。被告:李卓麻四让(又名李晓明),男,土族,1981年3月28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多与被告李卓麻四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松多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松多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积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