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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何庆诉被告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庆,王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何庆,男,生于1982年8月30日,汉族。被告王红军,男,生于1969年10月3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何庆诉被告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何庆自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用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