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申字第0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万宝贵与万保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宝贵,万宝树,万俊英,万保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67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宝贵,男,1955年8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保林,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宝树,男,汉族,1948年2月6日出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俊英,女,汉族,1949年8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万宝贵因与被申请人万保林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宝树、万俊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3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宝贵申请再审称:第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1)京信德内民证字第1720号赠与公证书违法。第二、万保林与母亲恶意串通,将诉争房屋过户至万保林名下,损害了我的的合法权益,该合同应认定无效,故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第三、母亲刚得到房屋即过户给万保林,可见母亲对住房没有实际需要,而我在别处无住房,有实际住房需要。综上,我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对合同效力重新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赠与公证不是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故万宝贵关于赠与公证书违法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万宝贵没有提供万保林与其母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证据,故该项再审理由亦不成立。综上,万宝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宝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明婕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代理审判员 蒙 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