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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樊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民初字第2640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婚姻家事一团队拟稿人:贾建萍份数:6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何某,女,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蕾,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甲(又名樊建军),男,无固定职业。原告何某与被告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建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樊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樊某乙(××××年××月××日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我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被告樊某甲书面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樊某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法院按婚姻考验期调解和好后,夫妻感情仍未改善。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但因不能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导致夫妻矛盾日渐加深,原告第一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按婚姻考验期调解和好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原告经过慎重考虑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显示出原告坚决离婚的决心,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小孩抚养问题,考虑到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同时参考小孩意见,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400元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何某与被告樊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樊艺轩(2007年8月21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400元,从2015年7月起给付至小孩独立生活止,按月给付,每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建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慧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