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汾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赵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赵某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汾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业户口。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3日吕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汾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农业户口。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山西省汾阳市��民检察院以汾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峰云、王亚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赵某向交城县人韩占根购买精制散装盐13吨左右,并向陈某购买400个用于包装深井海藻碘盐的牛皮纸箱和20000个塑料小包装袋。后被告二人使用塑封机等设备,先后在交城县辛南村一处废弃厂房和交城县王家寨村一处废弃耐火材料厂内进行生产,将大袋精制散装盐装入小袋400g深井海藻碘盐包装袋后,冒充深井海藻碘盐进行销售。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二人以每箱30元的价格共向文���县人王某乙、郑某销售假冒深井海藻碘盐342箱左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为牟取利益,用精制散装盐生产假冒深井海藻碘盐并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甲、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赵某以每吨700元的价格向交城县籍人韩占根(另案处理)处购买精制散装盐约13吨,从文水县南安镇高车村村民陈某购买400个用于包装深井海藻碘盐的牛皮纸箱和2万个塑料小包装袋。后在韩占根帮忙下,被告人王某甲、赵某在交城县辛南村一处废弃厂房和交城县王家寨村一处废弃耐火材料厂内��用塑封机等设备进行生产,将购买的大袋精致散装盐装入小袋400g深井海藻碘盐包装袋后,冒充深井海藻碘盐进行销售。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二被告人以每箱30元的价格共向同村村民王某乙、郑某(另案处理)销售假冒深井海藻碘盐342箱左右,后王某乙、郑某又将部分盐销售给柳林县籍人温军军,温在销售这批假盐时被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吕梁分局查获,经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检验报告为:销售的假冒深井海藻碘盐碘含量的检验结果为0.42mg/kg,低于碘含量的合格标准18-50(mg/kg)范围,在缺碘乏区,非碘盐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使用非碘盐可能导致碘缺乏危害的发生。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赵某二人的身份情况;2、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深井海藻碘盐时用的工具;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检验报告为:销售的假冒深井海藻碘盐碘含量的检验结果为0.42mg/kg,低于碘含量的合格标准18-50(mg/kg)范围,在缺碘乏区,非碘盐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使用非碘盐可能导致碘缺乏危害的发生;4、吕梁市人民政府地方病领导小组及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吕梁盐务分局出具的关于吕梁市高碘病区及碘缺乏病区统计表证实:吕梁市关于高碘病区及碘缺乏病区具体统计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系山西省文水县南安镇北白村村民,2013年3月份的时候,我听说本村村民王某甲贩卖私盐,后弓长春给我打电话说他表哥温军军想要购买私盐,我就向王某甲以每箱30元的价格向他购买300多箱私盐,我再以37元的价格卖给温军军253箱,还零售卖给��他人;2、证人郑某证言证实:系山西省文水县南安镇北白村村民,2013年10月份左右,我和我丈夫王某乙去过拉盐的地方是在个废旧厂房,卖给我们的是本村村民王某甲及妻子赵某,后来买卖交易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都是我丈夫办的;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系山西省文水县南安镇高车村村民,2013年3月份的时候,王某甲拿着深井海藻碘盐的包装袋样品找到我,让我照样子做,后我们就互相留下联系方式,2013年6月份的时候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开始生产假盐,我共制作600个纸箱及30000个塑料包装袋,卖给王某甲20000个塑料包装袋和400个纸箱,剩余纸箱和包装袋因听说买假盐出事我就烧掉。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3年5月份,交城县籍人韩占根说他有大袋50公斤装的精致盐,能装成小袋制做假冒食用盐,我就留下他的电话。后向韩占根购买50公斤��的大袋精装盐、我和妻子在韩占根提供的交城县辛南村里一个空置房屋里和交城县王家寨村一处废弃耐火材料厂这两处地方,借了个塑封机,购买包装用的假冒深井海藻碘盐的塑料袋和纸箱开始生产假冒深井海藻碘盐,包装袋及外包装箱都写有“400克深井海藻碘盐”,将生产的假盐主要是卖给村民王某乙,约342箱,每箱30元,应付我10260元,实际付款8760元,还欠我1500元;2、被告人赵某供述:2013年5月份的时候,我和丈夫王某甲问交城县籍人韩占根购买精致散装盐,包装用的假冒深井海藻碘盐的塑料袋和纸箱,借了个塑封机,在辛南村里一个空置房屋里包装加工假冒深井海藻碘盐,再卖给王某乙、郑某夫妇,到今年五、六月份因王某乙被公安机关查住买假盐就停了,剩下的事我不清楚,都是我丈夫联系。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生产的��冒深井海藻碘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赵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山西省文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对被告人赵某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被告人赵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甲的刑期从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作案工具塑封机、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崔建丽人民陪审员 韩嘉荣人民陪审员 常海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玲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