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覃谟远与邝灿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灿能,覃谟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叶德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邝灿能,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谟远,住广西。委托代理人:刘惠萍,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黎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丘勇,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叶德成,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邝灿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邝灿能上诉称:从被上诉人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险人一栏”中明确写明保险人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并已标明佛山中心支公司的地址。由此可见保险单的双方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且从被上诉人提交的税收发票可以看出保险费的收款方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即保单的实际履行方也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综上,本案中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既是保单签约主体,亦是保单实际履行主体,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仅是在合同中加盖了保险公司的印章,但并不是保单主体,且并未实际履行保单义务,理应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另,本案侵权纠纷发生在佛山市南海区,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本案应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9号803房,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保单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在保单上加盖公章的是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故原审法院认定承保人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其为适格被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主张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