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于文林、王梅珍与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志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牟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于文林,教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梅珍,教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号。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原审被告:刘志宁,农民。原审被告:赵启学,农民。再审申请人于文林、王梅珍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刘志宁、赵启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烟牟商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于文林、王梅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红伟审判员 张云霞审判员 董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美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