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程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01921号原告:程某,男,1986年11月5日出���,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谷某,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程耀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