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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程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01921号原告:程某,男,1986年11月5日出���,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谷某,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程耀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