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邻水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小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张某某,男,37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勇霖,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36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彬,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小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