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小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张某某,男,37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勇霖,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36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彬,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小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