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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媛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媛,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高媛。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222号。法定代表人徐英辉,院长。委托代理人尚永海、魏洪涛,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媛与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媛负担。审 判 长  刘宗兴人民陪审员  宋伟媛代理审判员  王 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