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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芳与王建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王建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张芳,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建川,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张芳申请执行王建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被执行人王建川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3200元,执行费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成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顺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