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全,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永胜,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亚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全、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永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前几年夫妻关系尚好,生活平稳,但后来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互不相让,且被告因生意之事疑心较重,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自2014年8���份至今已分开生活,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后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尚存在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双方虽均系再婚,但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很好,生活平稳,对此,原告在诉状中也是认可的。结婚时原告的经济条件较差,被告将自己的个人财产从任丘搬到北汉乡后桐梨村与原告共同使用生活,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婚后双方在后桐梨村建起了厂房、楼房,成立了任丘市德普塑料门窗厂,厂内有大量机器设备。被告认为,现在生活富裕了,原告不应当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就轻易起诉离婚,日常生活中,被告对原告充分信任,夫妻财产全部置备在了后桐梨村,存款也全部存在原告名下,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被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双方婚后没有共同债务,而是有大量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有事协商解决的原则,不应因生活中发生一点矛盾就草率离婚。现原告提出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亚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艳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