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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终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于占学与刘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占学,刘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占学,男,1964年10月02日出生,蒙古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梅,女,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于占学与被上诉人刘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库伦旗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占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88元减半收取2044元由上诉人于占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巴根那审判员 李雁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额尔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