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河南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河南信用社,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河南信用社。负责人李正哲。委托代理人胡艳霞。被申请人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世贵。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河南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由审判员独任审查,并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本案已经审查完毕。申请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河南信用社,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要求裁定拍卖或者变卖“张市东他项(抵)第2014010号”土地使用权,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经审查查明,2014年4月3日申请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河南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借款最高额抵押6000000元额度,以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张家口XXXXXXXX土地面积14428.25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于同日到张家口市桥东区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办理了该抵押物土地的“他项权利证”:证号“张市东他项(抵字)第2014010号”、土地他项权利人是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河南信用社、义务人是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土地抵押贷款金额6000000元、土地抵押贷款期限至2016年3月31日的他项权利证。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河南信用社向被申请人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发放借款6000000元。并于当日将合同约定的6000000元借款,汇到被申请人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497140122000026213内。经询问被申请人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对尚欠借款6000000元及其利息无异议;对抵押物土地的“他项权利证:证号“张市东他项(抵字)第2014010号”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河南信用社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登记在“土地他项权利人”是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河南信用社,“张市东他项(抵字)第2014010号”他项权利证的土地。实现其项下的担保物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书;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审判员 张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