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明航与吴春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航,吴春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390号原告:孙明航,男,201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理人:孙刘洋。委托代理人:赵中伟,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锋,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负责人:孙晓峰。委托代理人:冯奇,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超群,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航与被告吴春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相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管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