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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二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张萍、李荣淼、张学勤、张志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张萍,李荣淼,张学勤,张志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3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张玮,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战国,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萍,女,汉族,1959年8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荣淼,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萍之夫。被告:张学勤,女,汉族,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张志坤,男,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学勤之夫。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被告张萍、李荣淼、张学勤、张志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晓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罗晓晶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