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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马某甲,居民。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冬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马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华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马某乙。原、被告相识不久就奉子成婚,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结婚后一直不务正业,好逸恶劳,沉迷赌博,原告轻信被告承诺,为挽救婚姻四处筹钱替被告偿还赌债,但是被告却屡教不改,越陷越深。原告屡次劝解无效,被告反而恼羞成怒,还多次殴打原告。原告对此婚姻已经绝望,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却提出过分要求,在要求分得大部分财产的情况下,还要求原告为其还清所有赌债,双方协商未果。故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马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中建岳阳中心小区4栋305住房一套、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九七鸭霸王粥城”价值15万的股权;被告赔偿原告20000元。被告马某甲辨称,原告所说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没有打过原告,仅因为2015年4月8日双方因琐事发生吵架,原告才起诉要求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自由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华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马某乙,随被告姐姐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有赌博行为,双方为琐事偶有争吵,于2015年4月8日双方发生争吵、打架后,原告才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婚生子的户籍证明、平安司鉴(2015)法临检字第2174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较好,现因被告不良嗜好产生矛盾,双方于2015年4月8日吵架后被告要求离婚,并无原则分歧,只要双方消除误会,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多沟通,积极化解矛盾,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且本案中原告亦未提交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某要求与马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来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冬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