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桂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上海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徐炳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德佳,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桂春,男,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上海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桂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计人民币2977.2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原告上海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幸 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储嘉珺章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