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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6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青菊与冉瑞华,谭帮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菊,冉瑞华,谭帮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294号原告杨青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XX(特别代理),系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瑞华,男,汉族。被告谭帮君,女,汉族。原告杨青菊诉被告冉瑞华、谭帮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余佩松适用一审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青菊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冉瑞华与被告谭帮君系夫妻关系,被告因急需资金,于2015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5年6月12日,被告经营不善亏损,躲避债权人的讨债。原告基于信任被告,将50000元借给被告经营,由于被告借款放高利,放出收不回,并且躲避债权人,原告对被告的行为感到不理解和对资金的收回感到不安,为此,原告有权行驶不安抗辩权,收回借款,现为维护原告的财产权利不受损害,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查明,2015年5月17日,被告冉瑞华与被告谭帮君向原告杨青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杨青菊人民币500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借期半年。其中现金50000.00元整。每月还款100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期满还款500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若超期。每月按借款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不足按一个月计算。借款人:冉瑞华、谭帮君。2015年5月17日。”另查明,被告冉瑞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结合本案,原告杨青菊诉被告冉瑞华、被告谭帮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事实与被告冉瑞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系同一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青菊对被告冉瑞华、被告谭帮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杨青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佩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邬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