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709号原告赵某,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朱某,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保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