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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廖璐与寿轶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璐,寿轶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326号原告:廖璐。被告:寿轶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璐诉被告寿轶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廖璐负担。其余4650元退还原告廖璐。审 判 员 赵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