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梁敏玲与李红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敏玲,李红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984号原告梁敏玲,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农民。被告李红民,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敏玲与被告李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敏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敏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敏玲负担。审判员 田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