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薛某某,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秀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