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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薛某某,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秀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