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玉飞与王金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飞,王金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768号原告陈玉飞,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委托代理人王贵祥,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伟,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金生,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飞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玉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飞撤回对被告王金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1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15.5元,由原告陈玉飞承担。代理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