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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长沙蔚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信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沙蔚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信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3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蔚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马王堆中路蔚蓝天空M层。法定代表人:胡伟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蔚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东旭,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信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黄兴中路88号平和堂商贸大厦2105室。法定代表人:林凯旋,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长沙蔚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再审申请人湖南信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450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若顺审 判 员  陆继长代理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