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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潘月凤与祝建军、祝细古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桂琼,潘月凤,祝细古,祝建珍,祝建军,胡文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655号原告:潘桂琼,住广东省连州市。原告:潘月凤,住广东省连州市。原告:祝细古,住广东省连州市。原告:祝建珍,住广东省连州市。原告:祝建军,住广东省连州市。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卢伟灿,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文村,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由原告潘桂琼、潘月凤、祝细古、祝建珍、祝建军诉被告胡文村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桂琼、潘月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潘桂琼、潘月凤、祝细古、祝建珍、祝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豪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同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