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3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左立志与被告湖南效果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3882号原告左立志,住******。委托代理人彭俊兴,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效果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立志与被告湖南效果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左立志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立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立志撤回起诉。审判员 卢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燕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