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与孔令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孔令文,徐小燕,苏州市韵舟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8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白雪路30号。负责人陈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世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孔令文。被执行人徐小燕。被执行人苏州市韵舟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通港路88号滨江国际大厦405室。法定代表人孔令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与孔令文、徐小燕、苏州市韵舟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孔令文、徐小燕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64.8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7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5810.3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苏州市韵舟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对孔令文、徐小燕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孔令文、徐小燕共同负担诉讼费9912元,苏州市韵舟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产,孔令文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但找寻不着,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