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宝宏,董事长。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宝全,董事长。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新学,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焦秋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博、郭肖薇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7月2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耀民初字第00220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焦秋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水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