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3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成都俊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俊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艳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540号原告成都俊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漆海波。被告廖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俊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俊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俊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俊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俊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舒友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