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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安徽汉暄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美格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汉暄纸制品有限公司,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美格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06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汉暄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先马。被执行人: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邱永祖。被执行人:合肥市美格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邱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汉暄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美格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6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美格印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家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