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魏丛生与姚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丛生,姚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魏丛生,住隆化县。被告姚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丛生与被告姚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丛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魏丛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