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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单宝成与袁友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宝成,袁友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单宝成。被告:袁友田。本院审理原告单宝成诉被告袁友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宝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宝成撤回起诉。诉讼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单宝成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雪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