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庆武与周振刚、孙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武,周振刚,孙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杨庆武,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周振刚,男,37岁,汉族,农民。被告孙立华,女,35岁,汉族,农民。原告杨庆武诉周振刚、孙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42000.00元,利息自2010年8月30日开始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随本清;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庆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4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