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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庆武与周振刚、孙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武,周振刚,孙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杨庆武,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周振刚,男,37岁,汉族,农民。被告孙立华,女,35岁,汉族,农民。原告杨庆武诉周振刚、孙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42000.00元,利息自2010年8月30日开始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随本清;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庆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4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