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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樊国强等与吕亚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国强,李元成,吕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20-7号申请执行人樊国强,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湾社区居委会。申请执行人李元成,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亚文,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奎苑小区。本院在执行樊国强、李元成与吕亚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亚文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亚文的中行银行存款16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