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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436号原告袁某甲,;。被告谢某,;。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甲、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甲诉称,原、被告201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袁某乙。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相互了解不深,性格严重不合,难以相处,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原告退出与被告在河畔花城共有住房而形成的债权债务,至此该房屋所涉及的债权债务与原告无关。被告谢某辩称,原告说的相处时间短、相互了解不深、性格严重不合与事实不符。原告的母亲在里面影响着我们的夫妻感情,参与了我们的生活,致使我们双方产生了矛盾。我同意离婚。婚后,女儿主要由我照顾,原告母亲和我父母也帮助照看。现在女儿在我处,我要求抚养女儿。庭审中,被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1、海州区河畔花城5栋楼一单元某室(下称河畔花城房屋)产权证一份。说明房产证虽然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是房子的首付款、还贷款钱都是由被告父母支付的,与原、被告没有任何关系。2、放弃产权的承诺书一份。证明原告承诺放弃对海州区河畔花城5栋楼一单元某室房屋的共有权。3、还款凭据复印件。证实是被告父母从公积金中心取得款,由被告交付房贷的事实。4、抵押合同复印件一份。证实抵押合同是原、被告两个人签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被告一个人签的。因为当时被告父母年龄大,不能办贷款,所以用原、被告两个人的名义办理了贷款。原告对被告举证的证据一、二、四均无异议。关于承诺书,原告认为当时由于没有考虑到离婚,所以写了这份承诺书,现在要离婚了,不承认这份承诺。首付款是被告父母交的。贷款谁交的不知道,不是原告经手的,所以不太清楚。如果被告他们家能把房贷还清,原告就不要求分割房子,因为银行办的是两个人的还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袁某乙。其中,袁某乙主要由被告及其父母抚养。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均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另查明,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河畔花城房屋的首付款由被告父母所交。原告月收入为2700元。以上事实,有结婚证、银行存款凭条、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又疏于沟通和交流,现均同意离婚。从双方婚姻的现状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婚生女袁某乙由于之前一直主要随被告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本院决定袁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700抚养费。原、被告共有的河畔花城房屋的首付款由被告父母所交。该房屋的房贷也由被告父母通过被告之手交付。原告在诉讼中明确退出与被告在河畔花城共有住房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并称如果被告他们家能把房贷还清,原告就不要求分割房子。以上说明,原告对该房屋并不真正享有产权。综上,原、被告名下的河畔花城房屋实为被告父母购买及所有。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承诺放弃对河畔花城房屋的共有权的主张,由于该承诺事后没有履行,目前原告也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谢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袁某乙由被告谢某抚养,原告袁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给付袁某乙抚养费700元,直至袁某乙独立生活为止。三、原告袁某甲对袁某乙享有探望的权利,被告谢某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当承担部分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颜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萍萍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以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到支付其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