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盛群浩与盛群浩、廖夏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盛群浩,廖夏平,徐结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90号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良庆。委托代理人:高小健。被告:盛群浩。被告:廖夏平。被告:徐结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盛群浩、廖夏平、徐结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施丹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玮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