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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复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兰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193号被告人李兰芳,农民。2014年8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兰芳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兰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505克、海洛因697克、作案工具无牌摩托车1辆、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4年8月30日16时8分许,被告人李兰芳携带毒品驾驶无牌摩托车从勐海县勐满镇星火山村委会吕章村行至南达村委会帕奄村与吕章村岔路口时,被勐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块、净重69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件零5包、净重1505克。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查获毒品的照片、毒品称量记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人李兰芳亦供认不讳。另有户口证明证实李兰芳的身份情况,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兰芳无视国法,运输毒品海洛因69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50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74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兰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杰代理审判员牛凯代理审判员罗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傅将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