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侍术兰与方士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侍术兰,方士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侍术兰,居民。被执行人方士海,居民。申请执行人侍术兰与被执行人方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商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没有相关财产线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商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何 宏执行员 李明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卓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