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浏商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昆山能华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太仓鸿鑫精密压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能华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太仓鸿鑫精密压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商初字第00102号原告昆山能华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金色港湾138号楼1605室。法定代表人杨大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盼盼,公司员工。被告太仓鸿鑫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陆浜村。法定代表人钱伟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振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能华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鸿鑫精密压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昆山能华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0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00元,减免后按照50元收取,由原告昆山能华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