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玥诉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吉中行初字第31号原告王玥,女,1982年10月25日生,交易所从业人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韩庆华,女,1955年3月2日生,退休干部,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张焕秋,市长。本院在审理王玥诉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其与吉林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中经协商达成协议并由原告申请撤诉,是和谐、实质解决房屋征收行政争议的最佳途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玥负担。审 判 长 李 寅审 判 员 于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