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泰安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泰安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泰安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354号原告泰安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安市场街。法定代表从于金禄,任董事长。被告泰安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府前街。法定代表人韩战,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黄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