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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正伟与被上诉人张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正伟,宾英梅,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73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正伟,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上诉人(一审被告)宾英梅,女,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剑飞,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林,男,汉族,1984年5月21日出生,四川省岳池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昌兴,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杨正伟、宾英梅因与被上诉人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正伟、宾英梅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正伟、宾英梅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正伟、宾英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杨正伟、宾英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露露审 判 员  任建毅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恩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