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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601号原告葛某某,男,1986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望都县。被告刘某某,女,1985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学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怡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