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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顾慧荣、于素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顾慧荣,于素芹,邱德洪,施则夫,蔡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890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南京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杨宝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顾慧荣,市民。被执行人于素芹(系被告顾慧荣之妻),市民。被执行人邱德洪,市民。被执行人施则夫,市民。被执行人蔡益军,市民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城民初字第06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被执行人顾慧荣、于素芹、邱德洪、施则夫、蔡益军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峰风执行员  韩建伟执行员  周兴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啸 搜索“”